(2017)鲁0911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初阳贸易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初阳贸易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4042号申请人:泰安市初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郭凤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法定代表人:马厚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初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端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