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兰云旭与杜光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云旭,杜光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365号原告兰云旭,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杜光明,男,1980年12月25号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140号东方贸易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云旭与被告杜光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云旭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云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兆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