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志权、东莞美驰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权,东莞美驰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5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权,男,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斌,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美驰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565529。法定代表人:颜乙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境治,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昭文,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黄志权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美驰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驰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黄志权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美驰图公司向黄志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0元;2.判令美驰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黄志权与美驰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6年11月10日解除;二、驳回黄志权的全部诉请。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黄志权负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黄志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美驰图公司解雇黄志权合法是错误的。黄志权的工作流程是在做每一款新单都要出一份蓝纸核对,然后蓝纸要黄志权核对签名后再转由核对员核对,核对员核对签名后再由主管核对签名,然后才能拿去生产印刷。在出错的蓝纸上,没有黄志权的签名,在黄志权没有签名确认的情况下该蓝纸就往下一个流程进行,过错不在黄志权。主管明知道黄志权没有签名确认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黄志权,更没有审核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该事件的全部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造成印刷少了一个“S”的过错在黄志权。从该调查表可以看出,事情经过一栏系他人填写,黄志权是在看到部门意见为“记大过”的处理结果后才在该空白的调查表上签名。该份职员奖/惩事实调查表的结论是“记大过”,而后面的处理依据应该是根据劳动法或者员工手册,但该调查表的处理依据却又是一个“开除”的结论,明显自相矛盾。综上,请求:1.改判美驰图公司向黄志权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10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美驰图公司承担。美驰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美驰图公司解雇黄志权是否合法。双方对黄志权在案涉印刷品出错事件中是否存在责任存在争议。黄志权主张案涉事件的全部责任在其主管,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黄志权在一审庭审时承认其为蓝纸处理的负责人,准确无误的蓝纸在印刷环节中至关重要,而在案涉事件中蓝纸与设计稿不一致;黄志权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印刷错误的结果应是黄志权、谈明德、刘建华造成的”,未完全否认自己的责任,与二审中主张责任完全在其主管相互矛盾;从美驰图公司提供的职员工奖/惩事实调查表可知,案涉事件的责任人为黄志权,事件发生原因为“误删字母S”,造成的后果是16200个彩盒印刷出错,黄志权在员工确认处签名确认,黄志权亦对该调查表真实性予以认可;客观上,正确单词“SHELL”与“HELL”的含义相差很大,“SHELL”为中性词语,而“HELL”为非常负面、消极的词语。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黄志权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并无不当。黄志权主张其看到职员奖/惩事实调查表所在部门处理意见为“记大过”才签名确认,签名时未看到最终处理意见。虽然黄志权所在部门建议处理意见为“记大过”,但结合常理推断,有最终人事处理权的部门只是会考虑相关部门的建议意见,而并非必须采纳,如何处理违纪员工仍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因此,黄志权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黄志权工作失职造成美驰图公司商誉受损以及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审法院认定美驰图公司解雇黄志权合理合法并无不当,美驰图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黄志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志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叶志超审判员 钟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运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