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王某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特7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取名王某某,现已成年,被申请人于2014年下半年发现老年痴呆,头脑不清,并且从2015年因病情恶化多次住院治疗,现被申请人病情加重,生活无法自理,为维护被申请人利益,现申请法院:1、认定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王某某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庭审结束后,申请人自愿撤回第二项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案外人王某某系其婚生女儿。经本院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被申请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重庆大附一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女儿对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