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林荣达与宿迁豫见精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达,宿迁豫见精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410号原告:林荣达,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宿迁豫见精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东路19号创业谷7层705、706号。法定代表人:张冬剑。原告林荣达与被告宿迁豫见精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林荣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达请求撤回对被告宿迁豫见精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达撤诉。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林荣达负担。审判员 张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虹欧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