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泸州纳溪至尊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泸州纳溪至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0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黄树荣,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泸州纳溪至尊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付至中。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纳溪工商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泸州纳溪至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尊建材)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07年4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核准登记成立,从事建筑、装修材料销售等经营活动,系四川中云集团全资子公司。自2010年开始,四川中云集团授权被申请执行人管理出租四川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纳溪区城市花园二层商业、永宁都市6号负一层商业及永宁都市11号负二层车位等物业。2015年11月2日,至尊建材与成都力联公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以2.68万元的广告费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5000份、画架广告4副和吊旗广告80副。2015年12月8日,至尊广告租赁位于纳溪区云溪中路一段1号楼2楼6号和23号门市,设立“中云集团财富体验中心”,在该财富体验中心摆放、张贴和发放上述画架、吊旗广告及印刷品广告。2016年1月13日,纳溪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在“中云集团财富体验中心”,在该中心摆放、张贴和发放上述画架、吊旗广告及印刷品广告。2016年1月13日,纳溪工商局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在该中心对外发布的LED显示屏上及摆放的画架广告和吊旗广告均含有:“一次性投资体验一路财富起航中云集团再掀财富热潮24%震撼回报”等内容;其对外发放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单上印刷有:“超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稳定灵活的收益,掀全城财富狂潮!投资类型:创富型实体理财,投资名称:商铺、创富1号(城市花园二层),投资周期:36月,回报周期:1月,初始金额:5万元,预期年收益率:24%“等内容。至尊建材发布的上述房地产广告中均含有投资回报的承诺,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租赁的经营活动。案发后,至尊建材已拆除上述房地产违法广告。2016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泸纳工商处字〔2016〕第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8000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至尊建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缴纳15000元罚款,尚余23000元罚款未缴纳。申请执行人纳溪区工商局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罚款23000元、加处罚款23000元,共计46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泸纳工商处字〔2016〕第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未缴罚款23000元、加处罚款23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琼审 判 员 雍定远人民陪审员 郭从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