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民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某、管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江西省金溪县人,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江西省资溪县人,住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8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嘉金审 判 员 刘长峰审 判 员 邹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健书 记 员 杨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