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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1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小羽、许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羽,许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1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羽,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继红,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受理上诉人李小羽与被上诉人许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小羽在提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李小羽未向本院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小羽自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陈 赞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雪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