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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和国英、郭利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国英,郭利军,杨子军,张占文,李景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547号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乔兆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德伟,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晶,公司职员。被告:和国英,女,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郭利军,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子军,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占文,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景涛,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国英、郭利军、杨子军、张占文、李景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预收1,15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阿荣旗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