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马兆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马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所地献县东升北路1号。被执行人:马兆才,男,1981年1月生,住献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诉马兆才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8041.02元,利息676.32、滞纳金499.23元。新生利息及滞纳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