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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琳亚、何冠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琳亚,何冠璞,何昊晔,冯蕾蕾,张琳琳,李矿生,翟超,李献英,张希周,王风云,肖松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521号之二申请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照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琳亚,女,回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何冠璞,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昊晔,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冯蕾蕾,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琳琳,女,回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李矿生,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翟超,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李献英,女,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希周,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王风云,女,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松仁,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义马市。关于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琳亚、何冠璞、何昊晔、冯蕾蕾、张琳琳、李矿生、翟超、李献英、张希周、王风云、肖松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琳亚、何冠璞、何昊晔、冯蕾蕾、张琳琳、李矿生、翟超、李献英、张希周、王风云、肖松仁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584948.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32.5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并提取被执行人何冠璞(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9800元后再将被执行人何冠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爱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