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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董广库与陈峰、武衍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库,陈峰,武衍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091号原告:董广库,男,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武衍顺,男,成年人,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广库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峰、武衍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广库撤回对被告陈峰、被告武衍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125元,由原告董广库负担。审判员  李道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