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董广库与陈峰、武衍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库,陈峰,武衍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091号原告:董广库,男,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武衍顺,男,成年人,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广库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峰、武衍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广库撤回对被告陈峰、被告武衍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125元,由原告董广库负担。审判员 李道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