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军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48号原告:刘军,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凤凰城小区门面80#81#8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8459391T。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军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