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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128徐桂芳与常州东昕霞灯芯绒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芳,常州东昕霞灯芯绒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128号原告:徐桂芳,女,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常州东昕霞灯芯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纺织工业园轻纺路6号。原告徐桂芳诉被告常州东昕霞灯芯绒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桂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东昕霞灯芯绒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桂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桂芳撤回对被告常州东昕霞灯芯绒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桂芳负担。审判员  陈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