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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文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文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235号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锦绣明珠闻莺苑2幢1单元902室。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系经理。被告:龚文青,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文青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适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