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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花视界农业科技博览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花视界农业科技博览园有限公司,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戴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堂,刘美花,戴文娇,戴贵芝,刘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327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申请人寿光市花视界农业科技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西侧孙家集街道高松村北。被申请人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渤海工业园。被申请人戴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农圣西街1377号。被申请人王兴堂,男,1965年09月2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被申请人刘美花,女,1965年04月1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被申请人戴文娇,女,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戴贵芝,男,1965年3月0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美香,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市花视界农业科技博览园有限公司、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戴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堂、刘美花、戴文娇、戴贵芝、刘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花视界农业科技博览园有限公司、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戴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堂、刘美花、戴文娇、戴贵芝、刘美香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花视界农业科技博览园有限公司、山东蓝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戴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堂、刘美花、戴文娇、戴贵芝、刘美香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坤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