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10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印海与沈志翔、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印海,沈志翔,刘静,张速,天津市恒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10915号原告杨印海,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翔,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速,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恒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4-D-801。法定代表人沈志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姗,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号4-D-802。法定代表人裴传奇。原告杨印海诉被告沈志翔、刘静、张速、天津市恒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杨印海起诉本案被告沈志翔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17)津0104民初10203号。该案原告要求确认本案中作为证据的《补充协议》无效。该案现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津0104民初10203号案件所审理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关系到本案中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故本案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李双毅人民陪审员 杨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柏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