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广州与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州,鸡东县安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赵广州,男,1973年3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宪一,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赵广州申请执行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广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于2015年已被国家关闭,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煤矿关闭补偿款,该款尚未发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鸡东县安达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