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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彭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彭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854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君,重庆市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056339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小凤,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彭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本案预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圣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