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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甘子琪与李敬、刘现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子琪,李敬,刘现勇,武汉信诚怡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551号之一原告:甘子琪,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敬,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刘现勇,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第三人:武汉信诚怡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院居委会茶山刘(南湖大道116号)南湖时尚城K1、K2、K9、K10幢K1号楼16层10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原告甘子琪诉被告李敬、刘现勇、第三人武汉信诚怡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甘子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子琪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子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38元,均由原告甘子琪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