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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文俊诉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922号原告:丁文俊,男,汉族。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龙,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俊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文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文俊承担25元。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