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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奇音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作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奇音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735号原告深圳市奇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某义。委托代理人于某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某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为。被告徐某为,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原告深圳市奇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本案纠纷属于被告向原告购买麦克风及相应附件的购销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移送至本案被告所在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即承揽方深圳市奇音电子有限公司制作产品的主要行为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深圳市龙岗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斯乐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曾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