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胜清与中能众合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3417号原告:王胜清,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鄂托克旗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被告:中能众合能源(大连)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法定代表人杜二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清与被告中能众合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6元,由原告王胜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睿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