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李双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李双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8号。负责人:张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双高,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豫128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双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双高支付款项,但被执行人李双高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双高所有的位于灵宝市长安路西段夏威夷西工商局仙鹤小区3幢2层203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08401),登记为被执行人李双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双高所有的位于灵宝市长安路西段夏威夷西工商局仙鹤小区3幢2层20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0840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