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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71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在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