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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欣晟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新津兴美装饰材料商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欣晟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新津兴美装饰材料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欣晟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以胜。被执行人:新津兴美装饰材料商城。法定代表人:陶洪。本院在执行成都欣晟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津兴美装饰材料商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