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林昭义、韩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昭义,韩桂琴,唐运林,广州市和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和丰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昭义,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桂琴,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运林,男,1958年11月16日,汉族,住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嘉,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审被告:广州市和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号广东农信大厦***房。法定代表人:韩桂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和丰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祥和二巷*号***房。法定代表人:韩桂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昭义、韩桂琴因与被上诉人唐运林,原审被告广州市和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和丰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昭义以与唐运林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昭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昭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520元,减半收取22760元,由上诉人林昭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晓峰审判员 王泳涌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