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孝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151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孝宇,男,199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唐孝宇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唐孝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唐孝宇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赃款及抵赃款人民币1656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636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0元。因唐孝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抵赃款,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000元,赃款人民币1656元,合计2656元。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缃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