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朝霞与湖北中际亿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霞,湖北中际亿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494号原告陈朝霞。委托代理人朱习成,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中际亿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本,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霞诉被告湖北中际亿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朝霞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霞撤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陈朝霞承担。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