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王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7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侯文祥,辽宁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住建平县皇家公馆委托代理人:林立峰,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住建平县财富领域被告:李某某,男,住建平县红山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9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车振勇审 判 员 王福学人民陪审员 丛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