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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北康盟投资有限公司与唐山师范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康盟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师范学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第545号原告:河北康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大学道156号唐山师范学院北校区。法定代表人:崔国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师范学院,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彩芹,该学院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贵宾,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康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师范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康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康盟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康盟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84元,减半收取计3342元,由原告河北康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同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月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