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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8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熙与郑岩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熙,郑岩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157号原告:陈玉熙,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岩都,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熙与被告郑岩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