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元梅与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梅,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884号原告:石元梅。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元梅与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石元梅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元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元梅撤回对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石元梅负担。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贠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