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韩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韩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86472649-0。代表人卓春雷,行长。被执行人:韩丽莉,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韩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86724.75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款86724.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