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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62号被执行人梁某某,女,199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鄂011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某某没收财产一案,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梁丽君发出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丽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梁某某现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本院认为,本院已对梁某某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8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