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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丹江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丹江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丹江,男,生于1964年8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现住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2008年至2015年12月任丹凤县棣花镇扶贫办副主任,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棣花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副站长,现借调至丹凤县信访局工作。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丹凤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日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丹江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作出(2017)陕10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丹江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周丹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丹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丹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丹江撤回上诉。丹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高奇审 判 员  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锡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心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