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樊荣华、樊朴民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华,樊朴民,樊朴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262号起诉人:樊荣华,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起诉人:樊朴民,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起诉人:樊朴华,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樊荣华、樊朴民、樊朴华起诉上海市嘉定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1、被诉人将上海市嘉定区富蕴路555弄景河名苑中的一套房屋用于安置三起诉人;2、被诉人接受三起诉人相应的安置房屋差价补偿款:3、被诉人为三起诉人办理上海市嘉定区富蕴路555弄景河名苑中的一套房屋的入户手续。起诉人诉称,嘉定区嘉定镇项泾北街XXX号房屋原系被收归国有的公房,于1991年由嘉定区清河房管所分配给三起诉人租赁使用。1992年9月该房屋落实政策发还给陆连良、陆美琴所有,同时三起诉人按相关政策仍维持原租赁关系并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2015年5月,上述房屋纳入动拆迁范围,被起诉人为拆迁实施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三起诉人也应得到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但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被诉人至今未对三起诉人进行安置补偿。为维护三起诉人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樊荣华、樊朴民、樊朴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杰审 判 员 吴 亮人民陪审员 陆秋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