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林、白立新、杨雄、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林,白立新,杨雄,杨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38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利。被告张文林,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白立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杨雄,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杨静,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林、白立新、杨雄、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