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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7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骞与吴中华、李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骞,吴中华,李甜甜,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718号之二原告:肖骞,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户籍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吴中华,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李甜甜,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北侧,岚山水泥厂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征,经理。原告肖骞与被告吴中华、李甜甜、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肖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骞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骞撤诉。案件受理1221元,减半收取计61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原告肖骞负担。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