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7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骞与吴中华、李甜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骞,吴中华,李甜甜,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718号之二原告:肖骞,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户籍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吴中华,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李甜甜,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北侧,岚山水泥厂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征,经理。原告肖骞与被告吴中华、李甜甜、山东龙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肖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骞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骞撤诉。案件受理1221元,减半收取计61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原告肖骞负担。审判员 盛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