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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胡勇、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勇,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勇与被执行人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霞应支付15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1.5元、执行费2203元,被执行人张霞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霞名下有车辆牌照为赣D×××××的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霞名下车辆牌照为赣D×××××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