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萍与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萍,叶立新,郭祥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萍,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立新,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深圳市龙岗区,一审被告:郭祥鹤,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再审申请人李萍因与被申请人叶立新、一审被告郭祥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1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萍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叶立新与郭祥鹤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是五分,且叶立新在庭审时承认按照5%或者4%的月息收取过郭祥鹤的利息但是记不清楚收取过多少利息。该部分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超过部分应该抵扣本金,但判决未予抵扣。其次,涉案的借款中,有两份借条的金额超过十万元,叶立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支付。但判决认为该金额并不十分巨大,认为叶立新以现金支付符合生活常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郭祥鹤属于夫妻关系,但申请人从未有过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求立案再审,并判决申请人不承担涉案债务的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发生在李萍与郭祥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萍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债务明确为郭祥鹤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且被申请人叶立新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判决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的借款金额较大,但涉及多张借条,借款亦分多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并不十分巨大,叶立新主张以现金支付并不违反社会常识,不能以此判断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关于郭祥鹤已经支付的利息中是否有超过36%的年息及能否以超过的部分抵扣本金的问题。郭祥鹤虽然声称按照超过36%的年息支付过部分利息,但同时称什么时间支付,支付了多少,已经记不清楚,且郭祥鹤及李萍一直未提供任何关于支付过36%以上年息的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李萍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