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章永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章永芬,薛中友,薛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298号,组织机构代码:78773006-5。代表人:高虹。被执行人章永芬,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薛中友,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薛加正,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6)浙10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2016)浙1002执2027号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7日10时起至8月8日10时止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薛加正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80号香格里拉花园1幢一单元901室的房地产。买受人王正亮(公民身份号码:)以23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薛加正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80号香格里拉花园1幢一单元901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80号香格里拉花园1幢一单元901室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正亮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注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80号香格里拉花园1幢一单元901室的房地产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四、买受人王正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