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96号杨金伟申请执行龚绍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伟,龚绍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伟,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龚绍智,男,1987年5月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杨金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绍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2016)云2930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议定:被告龚绍智欠原告杨金伟工程款19580元,限被告龚绍智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14580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被告龚绍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杨金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绍智支付第一期所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龚绍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绍智现外出务工、不知去向,且又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反馈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其意见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或由本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