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升线带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义乌市恒升线带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骆樟财,李兰翠,骆巧琴,黄晓东,东阳市一枝梅内衣有限公司,张总洪,任英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恒升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骆樟财。委托代理人:傅正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原审被告:骆樟财,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李兰翠,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骆巧琴,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黄晓东,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东阳市一枝梅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歌山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张总洪。原审被告:张总洪,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任英萍,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再审申请人义乌市恒升线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原审被告骆樟财、李兰翠、骆巧琴、黄晓东、东阳市一枝梅内衣有限公司、张总洪、任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7)浙078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义乌市恒升线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义乌市恒升线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恒升线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因审判员 施文卫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