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8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