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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8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