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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银民与被告张天良、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银民,张天良,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704号原告:谢银民,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张天良,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张毅,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谢银民与被告张天良、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银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天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银民撤回对被告张天良的起诉。审判长  赵久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