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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某、赵某甲与赵某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在执行袁某、赵某甲与赵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625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书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