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某、赵某甲与赵某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在执行袁某、赵某甲与赵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625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书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