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华中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中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中源,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程度,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呼和浩特市。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6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中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法院(2017)内01刑辖4号之一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婧、赵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中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国家出资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2011年9月,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时任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华中源全权管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事务。2012年6月,时任内蒙古晋丰元煤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华中源向王某某提出用钱要求,2012年6月29日,王某某安排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公司的财务人员用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的资金转给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120万元人民币。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华中源以借款名义安排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会计陈某某将上述120万元人民币从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转入被告人华中源个人的招商银行账户中。后被告人华中源将1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买黄金等投资以及个人日常消费使用。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华中源将12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10月27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将120万元人民币转账给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侦查人员在将被告人华中源带回侦查机关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华中源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人华中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0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华中源的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予惩处。被告人华中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自己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职务任命,其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职务于2011年10月23日已经被免除,因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运营,也没有任何的资产,王某某基于朋友关系将公司印章交给被告人华中源,口头说让被告人华中源处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税务零申报和工商年检;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司是上海云峰集团参股的四级公司(上海云峰集团也是国有参股),上海云峰集团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只有不到10%的股份,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投资方是个人或民营企业,所以其使用的资金不是国有公司的资金,故自己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而是挪用资金;自己没有利用涉案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且侦查机关立案前已经归还,侦查机关向其询问其他事情时自己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10日,上海云峰实业公司成立,性质为全民所有制。2002年经改制后名称变更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家控股公司。2007年4月10日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情况为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持34%股权,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16%股权,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持22.22%股权,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群体持27.78%股权。2002年4月16日,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系国内合资企业。该公司2008年6月26日股东持股情况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持31%股权,郁某某持9%股权,王某某持30%股权,徐某持30%股权。2010年1月19日,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持60%股权,宁波鸿盛投资有限公司持40%股权。2010年11月11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2010年11月9日,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首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未出资。2010年11月25日,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为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该公司2011年8月31日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华中源被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8年10月24日,内蒙古晋丰元煤化有限公司成立。2011年9月28日,该公司登记的股东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李某某。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华中源被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内蒙古晋丰元煤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30日,内蒙古晋丰元煤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2011年9��,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时任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华中源全权管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事务。2012年6月,时任内蒙古晋丰元煤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华中源向王某某提出用钱要求,2012年6月29日,王某某安排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用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的资金转给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20万元。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华中源安排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会计陈某某以借款名义将上述人民币120万元从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转入被告人华中源个人的招商银行账户中。后被告人华中源将1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买黄金等投资以及个人日常消费使用。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华中源将人民币120万元归还给内��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7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人民币120万元转账给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2016年3月16日,侦查人员在将被告人华中源带回侦查机关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华中源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呼检反贪交[2016]18号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呼检反贪请复[2016]14号关于同意回民区检察院对华中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管辖的批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回民院反贪立[2016]2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华中源挪用公款一案,2016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的查办交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同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管辖���同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2、询问、讯问被告人华中源笔录,证实被告人华中源于2011年初其被上海云峰集团任命为内蒙古云峰储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2年下半年在内蒙古云峰储运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内蒙古云峰储运公司是由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上海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上海云峰集团投资成立;2011年9月份,王某某口头委托被告人华中源全权管理内蒙古云峰储运公司和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华中源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担任职务,因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王某某为了购买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一个站台而注���的,购买成功后因不具备经营条件,站台没有投入运营,所以王某某没有委派自己的公司人员,而是委托被告人华中源代为管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税务申报和工商年检等事宜,日常工作由被告人华中源负责,公司的决策等重大事宜需请示王某某,上海云峰集团入股晋丰元公司后,原来内蒙古云峰储运公司的人员都到了晋丰元公司,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二套牌子,管理着三个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及日常运营事宜;2012年6月份,被告人华中源想找一点钱来做一些投资,于是通过晋丰元原董事长王某某(已故)跟王某某打了招呼,随后给王某某打电话,印象中跟王某某说个人借款120万元,过了几天王某某给被告人华中源打电话说”这120万元由上海新云峰配件有限公司出钱,并转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的账户,你让财务人员关注一下,钱到了你直���提出来就行了,”这时被告人华中源知道王某某是从上海云峰公司给其解决这120万元借款,不是王某某个人借给的,虽然觉得不合适,但是没多想就同意了;后来这120万元由上海新云峰配件有限公司转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的账户,被告人华中源安排负责管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财务账目的财务人员陈某某将上述120万元转入被告人华中源的招商银行卡里;王某某知道并同意被告人华中源挪用120万元,用大金额的钱必须得到王某某的同意;被告人华中源用其中60多万元购买了黄金金条,用16万元左右购买玉器,剩余的用于自己个人和家庭日常支出;被告人华中源的妻子不知道这120万元的来源,王某某向被告人华中源催要过120万元,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华中源从其朋友樊某某处借款120万元后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归还到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的账户里��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华中源笔录,证实2016年3月16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华中源带回侦查机关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华中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4、询问证人王文斌笔录,证实2010年,上海新云峰公司成立,宁波鸿盛投资有限公司占40%股份,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占60%股份;宁波鸿盛投资有限公司是王某某和其父亲的个人公司;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是由上海云峰集团、王某某、徐某占共同出资成立的,其中上海云峰集团持31%股份,王某某持39%股份,徐某占持30%股份,2015年10月王某某将上海云峰集团持有的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31%股份购买,现王某某持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70%股份;2011年左右上海新云峰公司与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后来为了购买晋丰元公司的铁路站台,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是王某某;后上海云峰集团委派华中源担任内蒙古云峰储运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与内蒙古云峰储运公司都不涉及实际经营活动,所以2011年初开始王某某不参与上述二家公司的经营活动,口头委托华中源全权管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与内蒙古云峰储运公司,包括公章、财务章及公司所有的事宜,两家公司的日常事宜不需要向王某某请示;王某某没有给华中源借款,上海新云峰公司通过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给华中源借用了120万元;2012年6月的一天王某1跟王某某说”华中源那里缺钱,想从你这里借点钱,”后华中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点钱,当时没有说公司用还是个人用,王某某认为公司运作要用钱;王某某安排上海新云峰公司以投资款的名义给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转账120万元,该120万元为公司自有资金;不知华中源如何提取这120万元;2015年王某某打算收购上海云峰集团持有的上海云峰物流服务公司的股份时想起华中源那里借了王某某120万元,于是给华中源打电话和见面催要过120万元;后华中源通过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公司转给了上海新云峰公司12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上海新云峰公司日常运营;5、询问证人陈某某笔录,证实陈某某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期间在内蒙古晋丰元物流公司负责财务工作,还负责代为管理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工作;华中源系内蒙古晋丰元物流公司总经理,2012年6月份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峰矿业公司的账目打入了120万元,上述120万元到账后华中源给陈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并说这120万元是从王某某处借的钱,让陈某某安排财务人员将120万元打入华中源的银行账户;因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某委托华中源全权代为管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某某作为财务总监听从华中源的指挥,所以安排公司的出纳将120万元打入了华中源的银行账户;2012年8月份陈某某离开内蒙古晋丰元物流公司时上述120万元还没有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上;6、询问证人徐某某笔录,证实徐某某自2012年8月开始担任内蒙古晋丰元物流公司财务总监,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王某某委托华中源管理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工作及财务工作���因徐某某系内蒙古晋丰元物流公司财务总监,华中源安排徐某某管理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2015年年底华中源从自己招商银行的卡里将120万元还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时徐某某得知华中源从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上借过120万元;7、询问证人黄某笔录,证实其为被告人华中源妻子,其不知道华中源以自己的名义借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20万元,华中源和黄某用自家的存款和向双方父母、亲戚借的钱购买过上海云峰集团的股票,黄某一般一年购买一根金条,华中源喜欢购买玉器、石头摆件,黄某不清楚华中源购买玉器的资金来源及价格,也不知道华中源什么时间归还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20万元借款;8、询问证人贾某某笔录,证实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华中源���内蒙古乾坤金店海亮广场店购买了66.76万元的黄金,当时贾某某同华中源去附近的招商银行办理该行储蓄卡后华中源将66.76万元货款存入到了贾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后贾某某将上述款项转入田某的招商银行卡里,田某的招商银行卡由内蒙古乾坤金店海亮广场店保管;9、询问证人田某笔录,证实其系内蒙古乾坤金店员工,2012年7月4日贾某某向其招商银行卡转入的66.76万元为一个客户购买黄金的货款,田某的该招商银行卡由公司的财务人员保管;10、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1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华中源带回该院了解情况。被告人华中源回答检察机关相关问题的同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2012年挪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20万元的犯罪事实;11、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产权交易凭证、营业执照,证实该集团前身上海云峰实业公司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1992年10月10日投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公司,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直属企业;1998年底部队将上海云峰实业公司整体移交地方政府,移交后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占100%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2002年经改制后上海云峰实业公司性质变更为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占51%股权,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占25%股权,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群体即45位自然人占24%股权,改制后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家控股公司;2007年4月10日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情况为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占34%股权,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占16%股权,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占22.22%股权,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者群体占27.78%股权;2010年12月25日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情况为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占34%股权,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占20.5035%股权,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占45.497%股权;12、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产权交易凭证、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营业执照,证实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由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云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6日共同出资成立,系国内合资企业,王某1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王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占70%股权,上海云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占30%股权;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6月26日股东出资情况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55万元(占31%股权),郁某某出资45万元(占9%股权),王某某出资150万元(占30%股权),徐某出资150万元(占30%股权);2013年12月6日,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变更后持股情况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占31%股权,王某某占39%股权,徐某占30%股权;2015年11月5日,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变更后持股情况为王某某占70%股权,徐某占30%股权;13、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9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二名股东出资情况为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占60%),宁波鸿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40%);14、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证实2010年11月11日,该公司由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2010年11月9日,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出资首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2015年11月8日,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出资1100万元,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出资70%,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30%;15、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5日,股东为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16、内蒙古晋丰元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股东为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企业类型载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2009年12月22日出资情况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5500万元,股东胡某出资1551万元(占28.2%),股东李某某出资3949万元(占71.8%);2011年9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股东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李某某,2012年7月3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华中源;17、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财物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电汇凭证、银行凭证、专用回单、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被告人华中源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证人贾某某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证实2012年6月29日,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给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投资款人民币120万元。2012年7月2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华中源借款的名义将上述人民币120万元转入被告人华中源银行账户;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华中源将人民币120万元归还给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10月27日,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人民币120万元分三次转账给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2012年7月4日,被告人华中源给证人贾某某转账人民币667600元,同日证人田某从证人贾某某招商银行账户里取款人民币667600元;18、内蒙古金冕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华中源从该公司购买金条2000克,价值人民币667600元;1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王某某于2015年3月5日死亡;20、上海云峰集团”关于华中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华中源于2011年1月12日被任命为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10月25日被免去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同日被任命为内蒙古晋丰元煤化运销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中源利用受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委托全权管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以营利为目的,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200000元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犯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庭审查明,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由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系国家参股公司。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该意见第六条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华中源被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内蒙古云峰储运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案发前被告人华中源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口头委托全权管理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日常营运事宜,但被告人华中源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职务,未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或者任命。被告人华中源亦不是经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综上,被告人华中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件,故被告人华中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华中源提出的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检察机关于2016���3月24日以被告人华中源涉嫌挪用公款罪正式立案侦查,但2016年3月16日检察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华中源主动交代其挪用资金的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综上,鉴于被告人华中源在案发前已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给内蒙古云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且被告人华中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中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段 文审 判 员 那顺乌日图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佩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