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壹典中赢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魏万祥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壹典中赢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魏万祥,吴巍,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财保14号申请人:太原市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91号1层。法定代表人:林勇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壹典中赢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亲贤北街茂业国际7F-404。法定代表人:魏万祥,总经理。被申请人:魏万祥,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解放北路*号**幢*单元**层****号。被申请人:吴巍,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陈静,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太原市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壹典中赢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魏万祥、吴巍、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原市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壹典中赢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魏万祥、吴巍、陈静银行账户资金2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中小企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壹典中赢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魏万祥、吴巍、陈静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娟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惠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