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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超、王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超,王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王路华。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超、王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超、王路华给付409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073元、执行费51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超、王路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超、王路华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超、王路华下落不明名下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皓 百度搜索“”